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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山:关于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问询函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24 查看全文

*ST金山 --%

YYINGKEYYINGKE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BEIJINGYINGKELAWFIRM

SHENYANGOFFICE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华润大厦A座36、37层

36、37/F,CRBuildingA,No.286QingnianStreet,Shenyang,

电话/Tel.:(+8624)31258866传真/Fax:(+8624)31258855

网址/Web:www.yingkelawyer.com邮编PC.:110004

法律意见书

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受贵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

与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事宜,出具以下法律

意见: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普公司”)

与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热电”)签订《高压固体

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高

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

赫普公司称丹东热电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因此,赫普公司起

诉丹东热电,要求解除合同及支付服务费等各项损失.

目前处于发回一审阶段,赫普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因

被告根本性违约,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

服务合同》;2、请求被告支付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

供暖季未分配的调峰辅助服务费,共计5256.34万元,以及逾期付款

违约金暂计764.91万元(违约金应按日0.0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暂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为764.91万元);3、请求被告赔偿其违

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33405.85万元;4、请求被告赔偿未将

负荷率调至50%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共计3007.58万

元;5、请求被告赔偿2019年11月1日至23日拒绝投运电蓄热设施

1

调峰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317.21万元;6、请求被告赔调峰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317.21万元;6、请求被告赔

偿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不配合原告报价导致不能中标给原告

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1078.63万元;7、请求被告赔偿因合同

解除给原告造成的剩余合同期限2023至2037年可获得利益损失

10000万元;8、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用175.73万元及本案

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

二、法律分析

根据案件进展和双方的意见,就进行如下分析:

结合双方举证、质证的进行,赫普公司主张丹东热电存在根

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结合赫普公司提交的证据来

看,现阶段,律师依然认为并不能认定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对于影响较大的合同,保证合同稳定性应为首选.故基本确定法

院不应支持此项诉讼请求.

三、律师声明

-

本法律意见书审查和依据的事实材料均为丹东热电提供,法律依

据为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本法律意见书之结论

仅供参考,不代表律师的任何承诺和保证,由于案件审理的复杂性和

不确定性,案件最终审理结果可能与本法律意见书之分析不一致,本

律师将保留对意见书结论进行修改的权利.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

律师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陈浩律师团队

2024年1月10日

2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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