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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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61层
电话:024-23341677传真:024-23342988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证法意[2026]字0326第447号
致: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电辽宁能源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或“本次会议”)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网络投票事宜、审议事项、登记方法、出席对象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26日10时0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3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6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85人,代表股份数为869803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6%。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866415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581人,代表股份数为338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议案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3.1:《姜青松》
议案3.2:《李飚》
议案3.3:《田立》
议案3.4:《曾庆华》
议案3.5:《华忠富》
议案3.6:《吴勇刚》
议案3.7:《邬迪》
议案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4.1:《张广宁》
议案4.2:《赵清野》
议案4.3:《刘晓晶》
议案4.4:《齐宁》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8695523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11%;
反对92100股;弃权1587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1717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7%;反对92100股,弃权158700股。
议案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8695479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06%;
反对95700股;弃权1595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167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31%;反对95700股,弃权159500股。
议案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3.1:《姜青松》
得票数为86672746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64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55346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4.7355%。
议案3.2:《李飚》
得票数为86668428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64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55303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4.6615%。
议案3.3:《田立》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得票数为86682889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65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55448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4.9091%。
议案3.4:《曾庆华》
得票数为86666380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63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55283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4.6265%。
议案3.5:《华忠富》
得票数为86665815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63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55277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4.6168%。
议案3.6:《吴勇刚》
得票数为86664746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63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552668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4.5985%。
议案3.7:《邬迪》
得票数为86648429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61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551037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4.3192%。
议案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4.1:《张广宁》
得票数为86681249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6561%。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55431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4.8810%。
议案4.2:《赵清野》
得票数为86690321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66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555226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5.0363%。
议案4.3:《刘晓晶》
得票数为86647260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61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55092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4.2992%。
议案4.4:《齐宁》
得票数为86647840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61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55097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4.3091%。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