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
(2026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年3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要求,并结合《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从公司实际出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证
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1(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管;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管;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管;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第六条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
息的管理、登记及报送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登记、整理、存档。
第七条公司本部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企业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公司责任主体)。
公司责任主体应指定内幕信息指定联系人(以下简称联系人)填报内幕信息登记联系人表(见附件1),向公司证券法务部门报送,该联系人发生变化应及时填表重新上报。
第八条内幕知情人在发生或涉及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积极配合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3情况;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或者其他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4(十六)涉及公司资本运作的有关方案和敏感信息;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
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
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与报送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应按以下流程登记备案:
(一)当公司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启动内幕信息处理流程管理工作,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内幕知情人各项保密
事项和责任,并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内幕知情人填报《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见附件2),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并签字确认,以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
会秘书审核,由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
5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在首次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信息后内幕信息知情人
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三条公司责任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向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文件或资料涉及内幕信息的,由公司责任主体联系人按照本办法要求填报《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见附件2),同时向行政管理
6部门提供《内幕信息告知函》(见附件3),提示其履行内幕
信息保密义务并要求其回函。
公司责任主体在披露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已填报的《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见附件2)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责任主体联系人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填报《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见附件2)登
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保存在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公司证券价格。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
7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能以任何形式向无关
人员透露未公开的信息。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消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办法约束。
第十九条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约定,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做好内幕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披露等工作。
第六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本部各部门、分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
司相关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此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提醒谈话;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人员处分相关规定和员工奖惩有关规定处理;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银行等其他中介机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8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2021年12月1日董事会批准的《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沈金能源法制〔2021〕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联系人情况表
2.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备案表
3.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提
示函
9附件1: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联系人情况表
序号所在部门/公司姓名联系电话
10附件2: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填报单位(部门):
报备时间:年月日信息知情人名称序知情人企业代码(自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知悉内幕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类型内容提要(个人填写姓号然人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司关系信息时间所处阶段获取渠道
名)注2注3注4
填报人:审核人: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注5: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11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12附件3: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尊敬的(填写外部单位名称):
我司依据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报送(填写信息名称)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该信息为我司内幕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提请贵单位在使用我司有关内幕信息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我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及使用本报送信息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的义务;在上述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我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我司证券(证券简称:华电辽能,证券代码:600396)。
3.因贵单位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
信息被泄露,贵单位应立即通知我司。
4.我司将贵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请给予配合。
特此提示。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回执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收悉贵司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此致。
签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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