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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煤业:安源煤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5 查看全文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财务状况、

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

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既要着眼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时又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额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该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

未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和审计机构对

1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在考虑分红不损害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时应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三)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在依据现金分红条件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依规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

2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若公司在年度报告所在年度内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说明。

5.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董事会应从保护股东利益出发,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后生效。

四、股东回报规划生效及其他

股东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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