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委托理财交易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股份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股份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理财应当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增加股份公司财务收益为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理财资金保值增值。
第四条 股份公司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进行,并由专人负责,严禁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未经股份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规则
第六条 股份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
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股份公司日常运营和战略性投资需求,不得影响股份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资金需求;其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国债逆回购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七条 股份公司应统筹考虑整体资金状况、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资金计划并在做好资金调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理财规模。
第八条 股份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在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或符合股份公司准入的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或不符合股份公司准入条件的机构进行交易;合作金融机构原则上应优先选择规模较
大、综合实力较强、信用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
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必须为中国证监会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具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金信托业务资格证书的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 股份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委托理财额度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除
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由股份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如因委托理财交易频次较高、时效要
求较紧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业务单独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公司委托理财的范围、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制定年度额度使用计划,以上述额度为计算标准,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批及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12 个月内任一时点的委托理财金额(含前述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获批的年度委托理财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
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份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股份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理财管理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委托理财的主要决策机构。
股份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投资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和管理,并签署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部门。财务部
按照批准的理财方案,加强对拟购买的理财产品的研究,并根据资金情况,适时提出购买计划,填写投资申请,投资申请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名称、金额、期限、投资范围、预期投资收益率、投资风险等要素。
第十六条 购买理财产品必须与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国债逆回购等除外),其产品说明、协议等须在签订合同前报审计风控部审核。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并
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约定条款,按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八条 投资理财业务到期后,股份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回收理
财产品本金及利息,及时做好相关档案如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六章 风险监控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财务部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
融政策的重大动向,出现利率发生剧烈波动等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和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投资损失。必要时可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 审计风控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业务规模、实际
操作、资金使用及盈亏情况等风险状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股份公司报告。对于重大交易,审计风控部可提高监管频次,加强督促,重点监控理财业务是否超规模、超品种、超期限等,有效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股份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
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