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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澜之家: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6-16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27楼,20004123-25&27 Garden Square 968 Beijing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关于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董事

会第八届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后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发布了《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决定根据疫情防控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事项。2022年5月2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确定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6月15日10点30分在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新

路8号海澜之家1号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立宸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8人,代表股份总数为31135771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0801%。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1133434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反对18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

4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议案二:《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1133916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14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

3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议案三:《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1133916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9940%;反对13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

4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议案四:《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1133434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反对19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

3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议案五:《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29265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

60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议案六:《关于聘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05762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6%;反对21615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4%;弃

权83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议案七:《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24789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7%;反对10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弃

权4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议案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064973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6%;反对69916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5%;弃

权8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议案九:《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33916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9940%;反对13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

4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议案十:《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059195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0%;反对76093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3%;弃

权4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议案十一:《关于补选陈磊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33210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20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

4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议案十二:《关于补选黄凯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01225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0%;反对34063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4%;弃

权4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议案八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周宇斌律师、沈萌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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