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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澜之家: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8 00:00 查看全文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

箱等渠道,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详见定期报告披露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的专人负责。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如有变更,公司应及时公布。

(四)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以在官方网站开设投

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五)公司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指派并授权专人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谨慎回复,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六)公司合理、妥善安排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

个人、中小股东(以下合称“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活动,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七)公司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八)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九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条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向董事会办公室

申请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公司有权要求来访者事先书面告知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一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合理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有义务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第十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可以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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