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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钢: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20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0506第0342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0506第0342号

致: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受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金诚同

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人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2023年4月1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刊登在2023年4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第(一)项至第(十)项议案、股东登记等事项。

3.根据公司2023年5月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本次股

东大会延期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

4.2023年5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暨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延期的情况、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原股东大会通知的其他事项变化情况、延期及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5.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通知于2023年5月19日14:30在辽宁省抚顺市

望花区鞍山路东段8号公司办公楼1楼110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龚盛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5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878390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9%。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根据公司2023年4月20日发出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2023年5月

9日发出的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暨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事项为:

(一)《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四)《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五)《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3年财务预算报告》;

(六)《公司关于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七)《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八)《公司关于继续开展委托理财投资的议案》;

(九)《公司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公司关于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十一)《公司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述第(十一)项议案为临时提案,提案人为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单独持有公司29.25%股份,于2023年5月6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8日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暨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同意将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2023年5月19日召开并增加临时提案,并于2023年5月9日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延期公告列明的事项相符,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上述第(六)项议案的关联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程沙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叶正义:

钟婉珩: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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