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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钢: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抚顺特钢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0509第0430号

致: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

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相关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

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

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基于上述,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于2024年11月7日披露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根据该等文件,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提供的回购股份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

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购价格不超过8.5元/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价除权除息之日,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变化。

2024年11月22日,公司完成回购,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003190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1%。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回购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故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100319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基于上述原因,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业务办理指南》等规定。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具体方案2025年5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议案,公司以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9721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余额1962068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根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以下简称“《业务申请》”)及相关公告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每股分配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018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另外,2025年5月13日(即申请日前一交易日)

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票收盘价为5.34元/股。

(一)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公司计算的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如下: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5.34-0.018)÷(1+0)=5.3220(元/股)。

(二)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公司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962068100×0.018)÷1972100000≈0.0179(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962068100×0÷1972100000=0。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5.34-0.0179)÷(1+0)=5.3221(元/股)。

(三)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5.3220

—5.3221|÷5.3220≈0.0019%,小于1%。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符合《业务办理指南》之“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是否在1%以下(含)”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股票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史克通:

钟婉珩: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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