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要求,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姚宏女士、史金艳女士、阎其华女士出具的独立性自查报告进行评估并出具以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姚宏女士、史金艳女士、阎其华女士的任职经
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
的相关要求,在2025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