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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股份:红豆股份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9 00:00 查看全文

股票代码:600400股票简称:红豆股份编号:临2025-036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鉴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终

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公司拟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20万股。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注销股份数量(股)注销日期

520000052000002025年6月23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公司于2025年3月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九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3月20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20万股。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3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1)。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会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根据《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3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2)。自2025年3月5日起45日内,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鉴于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与制定本次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与本次激励计划配套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32名激励对象,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52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已向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

3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该部分股份将于2025年6月23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类别变动前本次变动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5200000-52000000无限售条件股份229137185202291371852

总计2296571852-52000002291371852

四、说明及承诺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

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人员、数量及回购注

销安排等情况均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三)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股份注销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9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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