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
HE NAN QIAN YING LAW FIRM
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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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NAN QIAN YING LAW FIRM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千盈律见字〔018〕号
致: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大有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可兵、王文杰全程出席、现场见证公司于2026年8月31日召开的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如下文件:
1.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8月24日)的股东名册
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持股凭证资料;
4.《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其他会议文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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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3.《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5.《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6.《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结合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本着勤勉尽责、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会人员资格,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与现场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8月1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8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权登记日、表决方式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通知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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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8月31日15时30分在公
司机关2号楼2楼东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和地点与公司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任春星主持。
2、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年8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时间和会议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的要求,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2026年8月2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中共有两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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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NAN QIAN YING LAW FIRM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
进行了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57名,代表公司的股份数为14788426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1.8552%。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的安排,本次股东会的审议内容有两项:1.《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2.《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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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NAN QIAN YING LAW FIRM的过半数通过”;第八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第八十四条规定:“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本所律师认为,股东会有权审议批准本次股东会议案;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股东会议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且对中小投资者应单独计票并将单独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列议案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审议后,本次股东会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数据。
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任培良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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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8242282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959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2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9.2443%。
审议通过该议案,任培良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李书文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1478105375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950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5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7.6705%。
审议通过该议案,李书文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聂振伟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1478027717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944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7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1.1055%。
审议通过该议案,聂振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赵少峰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1478106062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950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6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7.7286%。
审议通过该议案,赵少峰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黄德君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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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999988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943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0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8.7614%。
审议通过该议案,黄德君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李文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1477994909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942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5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8.3320%。
审议通过该议案,李文锋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李铁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1478051770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946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2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3.1389%。
审议通过该议案,李铁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高建良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1478081326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948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5.6375%。
审议通过该议案,高建良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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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1478050620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946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0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3.0417%。
审议通过该议案,刘阳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4.马家昱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1478056372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946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6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3.5279%。
审议通过该议案,马家昱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特别提示与声明
1.公司已向本所提供本次股东会全套文件资料,并承诺全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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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会议议程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议案的商业价值、财务数据、实质内容作出评价。
3.本法律意见书经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本法律
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信息披露、监管备查、公司归档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挪作他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第 9 页 共 11 页[~~~~~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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