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大有能源: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19 00:00 查看全文

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7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的。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5年7月3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 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中载明公司将于2025年7月18日15点30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和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7月18日15时30分在公司机关2号楼2楼东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和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任春星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7月18日9: 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 为2025年7月18日9:15-15:00。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2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份148927622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916%。 其中: (1)现场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截至股权登记日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东名册、现 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77660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05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7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615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58%。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审议后,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议网络投票(包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的网络投票数据。经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3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关于《为义安矿业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01710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3886%; 反对8802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5910%;弃权30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04%。 审议通过该议案。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4'*~~~~. ~?~m*~w~**m~~~m*~~~wffi~~0~2~s 1f:~- f;z ii$B1M**~EJ{]¥!1f:~_ffi-=j=5)) Z.~if~)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