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所涉问题的
独立意见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6】104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按照《问询函》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问询函》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联方应收款和关联采购。年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应
收账款账面余额14.99亿元,按欠款方归集的前五名应收账款均为关联方,合计金额达10.72亿元,占比超70%。其中,对义煤集团新义矿业有限公司期末应收账款余额4.65亿元,已计提坏账1.91亿元,计提比例约为41%,工商信息显示其2024年末所有者权益为-2.31亿元;对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4.16亿元,坏账计提比例92.34%,该公司已申请破产重整;对三门峡义翔铝业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0.89亿元,坏账计提比例31.27%,相关诉讼债权正在申请强制执行,工商信息显示2024年度其参保人数规模由上一年度534人锐减至28人。本期公司新增对关联方大额采购,其中向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工程服务、劳务、设备和材料等,金额2.51亿元;对河南永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材料、设备和服务等,金额1.70亿元。此外,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自2025年开始向上市公司收取担保费用,本报告期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共支付担保费0.39亿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前五名应收账款交易对手方最近一年一
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应收账款形成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内容、合同
约定的结算方式、是否已逾期、期末余额和账龄等,说明交易结算方式与非关联方结算是否存在差异,与同行业是否存在差异,交易发生时是否已审慎考察交易对手方资信,是否存在明知无法收回款项仍开展交易的情况,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利益倾斜;结合关联方业务开展和资信情况,说明欠款收回的可能性,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是否充分、准确、合理、及时;(2)对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
永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工程、劳务、设备和材料的具体用途,说明采购和所属项目建设进度、产能等是否匹配,论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利益倾斜;(3)义煤集团和河南能源集团对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收费情况、义煤集团自2025年开始向上市公司收取担保费的背景以及原因,结合公司对关联方大额应收款长期未收回的背景,说明担保费率设置是否合理、公允,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与应收账款前五名交易对手方发生的业务真实,交易时履行了资信审查程序,不存在明知客户无付款能力仍开展交易的情形;公司对关联方、非关联方客户结算政策一致,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结算模式无重大差异,不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倾斜的行为;
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合规、执行到位,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充分、准确、合理、及时。(2)公司向永兴工程、永翔工贸的采购,是履行《关联交易与综合服务协议》的约定,采购内容均为满足下属矿井安全生产、日常运营的需要,采购和所属项目建设进度、产能匹配;采购定价以招标竞价和市场对标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符合市场化原则,不存在对关联方利益倾斜的情形。(3)控股股东向公司收取担保费系落实国资担保风险管控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双方签订的《关联交易与综合服务协议》相关约定;担保费率设置合理、公允,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无明显差异,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同时我们郑重提醒公司管理层对大额长期应收款项予以高度关注,公司要加大长期应收款项催收力度,严格落实催收责任,必要时应采取发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法律方式进行催收,促进欠款尽快收回,确保公司债权安全,维护公司利益。c*m~~~~~~*~n~§~~~0~~~--~~0§J 2o2s ~~ J.Jt1~ ~f§ .~J2Za ~ tr !'ciJ 1m ffi JT¥tt !'ciJ n21¥1 ~~~~ m z. ~
~m)
~~izJi$~*:'
kL~
~~B!'*~~~~'~'~**0~~~~0~~~--~~0
~2~5~~&*~~~-RMW~~~~~~-~~~-£~~
~jjt)
~ffi ~ j'f~: ~ *:xl] I ~E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