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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能源: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03 00:00 查看全文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2024年度,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责,现将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刘阳、马家昱及董事赵

少峰3名委员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中有2人为公司独立董事,其中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刘阳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报告期,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会议5次,审议议案8项。

具体情况如下:

召开日期会议内容审议《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

2024年3月28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审议《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4年4月25日的议案》

2024年5月24日审议《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议案》审议《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2024年8月27日及其摘要的议案》审议《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4年10月30日的议案》三、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一)审核公司定期报告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核了公司定期财务报告,认为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出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公司所披露定期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在审计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相关审计意见独立、客观、公正。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材料,督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和执行的有效性。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且得到有效执行。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勤勉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在审核公司定期报告、指导公司内部审计、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和公司内控制度有效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

2025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充分发挥专业职能,秉持审慎、客

观、独立的原则,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持续提升,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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