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的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2、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4、激励约束并重原则:按照责权利统一的要求,坚持薪酬与考核、奖
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
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薪酬方案和评价结果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组成构成
第七条年度薪酬的组成
1、公司内部董事年度薪酬由其任职岗位的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2、外部独立董事实行职务津贴制。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相关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分配。
第九条公司薪酬体系应当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
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战略、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考核评价情况等,不定期地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并依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分为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和基本福利三部分,其中绩效薪酬含月度绩效薪酬和年终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总额占比不低于年薪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主要由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月度绩效薪酬和个人日常绩效考核情况相挂钩,按月度发放;年度绩效薪酬与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及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相挂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统算兑付,于公司绩效考核当年的年度报告披露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提出绩效薪酬兑现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津贴或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
2责的;
(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
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福利按公司薪酬福利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涉及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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