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通过上交所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根据规定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在其他公共传媒(包括各类网站)进行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公司变更指定报刊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及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制定。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第十九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依照《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出现前款第(三)
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时,公司应当立即作出澄清,及时披露事情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的程序及公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具
体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2、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订(修订)并执行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
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
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5、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6、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
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严格执行内幕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
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7、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8、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9、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董事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0、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十条董事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1、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
报告义务;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4、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5、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6、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7、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职责:
1、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其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5)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能够及时、准确。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实施情况评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五章信息披露程序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披露的具体牵头部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工作,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并对所提供或传递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确保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为:
(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董事会秘书根据决议拟订决议公告,直接披露。
(二)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由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后,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责成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拟披露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报刊及网站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的相关信息应保
存完整的书面记录,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并决定
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附件一),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晢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文件类型、信息类型、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四十三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
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六章信息沟通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准备和提
供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以及证券事务代表电话接听工作。
第四十五条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出席中国证监会及监管派出机
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约见安排。
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回复中国证监会及监管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及其他问询事项。第四十七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人员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及监管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意见时,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专项说明。
第八章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且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各子公司的总经理是部门及子公司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子公司的总经理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四条公司在制定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前,子公司应将相
关的信息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公司的定期报告完整、准确的反映公司相关情况;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信息披露的保密及相关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第五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公司重大信息在公告前,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
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公司内幕知情人泄
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或者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情况严重,应提请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
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五年八月附件一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所在部门/单位报告时间年月日
申请人登记事由□暂缓□豁免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
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和依据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是□否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已
□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复核意见总经理审批(如需)董事长审批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