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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源: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动力源 --%

证券代码:600405证券简称:动力源编号:2025-096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

补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69号)许可,公司向特定对象发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面值为1.00元,发行数量5955414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1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6999999.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2480832.44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4519167.16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

10月30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报

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4)第 ZB11216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专户用途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专户用途银行账户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补充流动资金03006362237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3006362237】,截至2025年【9】月【28】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户预留印鉴为甲方财务章及企业法人章。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详、何文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其他事项2024年3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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