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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0262号
致: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
1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
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5日14时在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
号公司309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阳兵先生主持。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https://vote.sseinfo.com/)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25日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2法律意见书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5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67513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24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5568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94%。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6年5月2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4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1182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57%。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5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1505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75%。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3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323465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80%;329877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79%;217924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1%。
2、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320765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28%;3327279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51%;216416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1%。
3、审议通过《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322195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015%;3304779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58%;224615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7%。
4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32037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77%;333743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83%;210216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581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69.1664%;反对33374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9.0064%;弃权2102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8272%。
5、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267245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855%;3821779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94%;257116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269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64.5492%;反对38217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3.2160%;弃权2571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2348%。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使用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264694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523%;387439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79%;230011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014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64.3275%;反对38743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3.6733%;弃权2300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5法律意见书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9992%。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260241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943%;384377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80%;305162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568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63.9405%;反对38437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3.4072%;弃权3051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6523%。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5658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651%;388690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561%;449764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8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691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62.3088%;反对38869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3.7820%;弃权4497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9092%。
9、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370995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73%;274847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10%;292916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4644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73.5664%;反对27484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8877%;弃权2929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6法律意见书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545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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