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董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1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五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第九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条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独董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独董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3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4(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
5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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