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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瑞:国电南瑞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8 00:00 查看全文

东方华银关于国电南瑞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5年4月27日,贵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贵司已于2025年4月29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东方华银关于国电南瑞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7日14:30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19号南瑞大厦A2-310会议室举行;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7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7日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871人,代表股份6382739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9.7708%。(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8032088259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30736547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8001351712股。)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53635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东方华银关于国电南瑞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40%;反对23999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0%;弃权5104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73082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6%;反对4426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弃权5231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73170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0%;反对4410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5158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73165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0%;反对4424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弃权5149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7958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4%;反对2402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弃权757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79459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6%;反对2381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弃权898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7、审议通过了《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东方华银关于国电南瑞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808961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3%;反对2432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2%;弃权78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08961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3%;反对2432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2%;弃权78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35%。

8、审议通过了《关于金融服务关联交易暨签订<金融业务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07012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237%;反对50438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329%;弃权78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07012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237%;反对50438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329%;弃权78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34%。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暨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79996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0%;反对1861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弃权881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09437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5%;反对1861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7%;弃权881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8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东方华银关于国电南瑞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6372718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0%;反对4904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8%;弃权5116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2%。

上述第7、8、9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7、8项议案为涉

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东方华银关于国电南瑞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东方华银关于国电南瑞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黄勇经办律师:黄勇陈超婕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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