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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集团: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6-16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GPBA1195001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4 楼 21 层邮编:030021

21/FTowerT4ChinaResourcesBuildingNo.1ChangxingRoadWanbailinDistrictTaiyuanShanxi

电话/Tel:(+86)(351)7032237/38/39 传真/Fax:(+86)(351)7024340

网址/Website:www.grandall.com.cn

2022年6月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GPBA1195001

致: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齐春艳、刘倩文律师出席了安泰集团于2022年6月15日(星期三)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安泰集团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公司应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副本及复印件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与其它需要公告的材料一起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年5月2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2022年5月2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

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15日14:00,在山西省介休市

安泰工业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安泰集团董事长杨锦龙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3.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系统进行,通过该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15:00至2022年6月15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3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2022年6月8日(星期三)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

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5337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例为

32.3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25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32682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3.2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62人,代表股份4586060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55%。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07989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3.9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序号议案名称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二○二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关于公司二○二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公司二○二一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关于公司二○二一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关于公司二○二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关于公司二○二一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公司二○二二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公司二○二二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9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1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2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13关于公司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4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宏安焦化提供担保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15.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01候选人杨锦龙

15.02候选人王风斌

15.03候选人郭全虎

16.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6.01候选人孙水泉

16.02候选人邓蜀平

5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议案名称

16.03候选人贾增峰

17.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监事的议案

17.01候选人赵军

17.02候选人李炽亨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在会上作了2021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表决结果

有关股东代表和监事对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予以合并、清点,表决结果如下:

6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关于公司二○二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48375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7.77%;反对47716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4%;弃权545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9%。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7.77%同意,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二○二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445926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94%;反对83302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82%;弃权568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4%。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94%同意,表决通过。

3.《关于公司二○二一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4479472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7.68%;反对48277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5%;弃权583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7%。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7.68%同意,表决通过。

4.《关于公司二○二一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44883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7.87%;反对43974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6%;弃权537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7%。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7.87%同意,表决通过。

5.《关于公司二○二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442215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86%;反对84993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85%;弃权588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9%。

7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86%同意,表决通过。

6.《关于公司二○二一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4417366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32%;反对116349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54%;弃权523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39295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02%;反对116349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26%;弃权523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72%。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32%同意,表决通过。

7.《关于公司二○二二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1215875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6.35%;反对155112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02%;弃权3700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15875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36%;反对155112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02%;弃权3700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63%。

本项议案关联股东(李安民)回避表决(持股317807116股),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6.36%同意,表决通过。

8.《关于公司二○二二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同意4438807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79%;反对103571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6%;弃权436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5%。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79%同意,表决通过。

8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4452799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7.09%;反对80802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76%;弃权524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74728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54%;反对80802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74%;弃权524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73%。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7.09%同意,表决通过。

10.《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4432362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5%;反对94886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07%;弃权588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54291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08%;反对94886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74%;弃权588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18%。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5%同意,表决通过。

11.《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4433875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8%;反对95652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09%;弃权565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55804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19%;反对95652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79%;弃权565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9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02%。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8%同意,表决通过。

12.《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同意4430373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1%;反对103086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5%;弃权52600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52302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94%;反对103086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32%;弃权52600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74%。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1%同意,表决通过。

13.《关于公司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174137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3.38%;反对233852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6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74137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39%;反对233852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同时涉及的关联股东必须回避表决。本项议案关联股东(李安民)回避表决(持股317807116股),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3.39%同意,表决通过。

14.《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宏安焦化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444935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92%;反对12196403

10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66%;弃权1916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66864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98%;反对121964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66%;弃权1916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6%。

本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92%同意,表决通过。

1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1候选人杨锦龙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应选非独立董事3名。

同意4004908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7.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26837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8.72%。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7.33%同意,表决通过。

15.2候选人王风斌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应选非独立董事3名。

同意3910313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5.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2242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2.01%。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5.27%同意,表决通过。

15.3候选人郭全虎

11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应选非独立董事3名。

同意4390463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5.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12392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11%。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5.73%同意,表决通过。

16.《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6.1候选人孙水泉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应选独立董事3名。

同意4101731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9.4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3660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5.6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9.44%同意,表决通过。

16.2候选人邓蜀平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应选独立董事3名。

同意380770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3.0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9632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72%。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3.03%同意,表决通过。

16.3候选人贾增峰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应选独立董事3名。

同意3844906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3.84%

12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6835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7.36%。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3.84%同意,表决通过。

17.《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监事的议案》

17.1候选人赵军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应选监事2名。

同意401901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7.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40946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73%。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7.64%同意,表决通过。

17.2候选人李炽亨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应选监事2名。

同意3824368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3.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46297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9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3.39%同意,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13、14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6、7、9、10、11、12、13、

14、15、16、17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单独计票并披露;议案7、13为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13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

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14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二年六月日出具,一式三份。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负责人:张蕾经办律师:

齐春艳刘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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