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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集团:安泰集团关于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408证券简称:安泰集团公告编号:2026-012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实际为其提供的是否在前本次担保被担保人被担保人关联本次担保金额担保余额(含本次期预计额是否有反名称关系担保金额)度内担保

山西新泰控股股东、实际不超过

钢铁有限控制人及其控252477.13万元不适用是

190042.00万元

公司制的主体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259688.81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215.02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特别风险提示□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为保障双方

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投资的资金周转需求,同时根据债权机构要求,双方多年来通过互保的方式满足各自的融资需求。为最大程度保障上市公司权益,2021年以来,新泰钢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降低本公司担保金额。截至2025年末,公司为新泰钢铁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5.30亿元,较2024年末关联担保余额减少

0.94亿元,较2020年末关联担保余额减少14.06亿元。未来,新泰钢铁还将继

续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降低本公司的担保余额。在关联担保得以彻底解决之前,一方面,公司将不会再对关联方新增的债务提供担保,另一方面,在关联担保余额逐步减少的同时,公司还需就以前年度已经为新泰钢铁提供的担保,在主债权到期办理续贷等手续时为其提供续保。

鉴于公司为新泰钢铁提供担保的部分主债权将在2026年度陆续到期,在新泰钢铁向相关债权人申请办理续贷、展期或债权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的手续时,公司拟继续为新泰钢铁提供担保,本次拟担保金额不超过190042.00万元。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截至目前担保余额目前所担保的续保金额被担保方债权人(万元)主债权到期日不超过(万元)

33000.002026年6月33000.00

晋商银行

42550.002026年11月/12月42550.00

新泰钢铁工商银行

58500.002026年8月58500.00

介休支行

介休农商行55992.002026年9月55992.00

合计190042.00190042.00

(二)内部决策程序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二○二六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李猛、王俊峰回避表决,其他五名非关联董事均表决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管理层办理与本次担保相关的具体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签署相关担保协议及其他必要文件。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被担保人类型法人被担保人名称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锦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7751857922

成立时间2005-5-30注册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义安镇义安村义安镇政府西200米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生产:钢系列产品及合金钢棒材、钢筋、线材及其他钢材等公司控股股东李安民先生及董事长李猛先生通过其共同控制的关联关系

山西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新泰钢铁100%的股权

关联人股权结构山西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新泰钢铁100%的股权2025年12月31日/项目

2025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122.08

主要财务指标负债总额102.14(亿元)

资产净额19.93

营业收入121.78

净利润-2.39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以最终签署的担保合同/协议为准)

(一)向晋商银行提供的担保

1、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自2026年6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含该日)止,

与借款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本次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75550万元,包括担保期限内所担保的主债权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时形成的新债权。

2、担保方式: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险费等,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4、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向工商银行介休支行提供的担保

1、所担保的主债权:主合同借款金额合计58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

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提款日起算)。

2、担保方式: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三)向介休农商行提供的担保

1、所担保的主债权:主合同借款金额合计55992万元,借款期限为自主合同

签署之日起3年。2、担保方式:本公司对上述全部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主债权其中的19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安泰型钢有限公司以其不动产权和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等。

4、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三年;抵押

担保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四、反担保情况

为确保本公司为新泰钢铁签署的上述《担保合同》或相关协议的安全,避免本公司的担保风险,新泰钢铁的控股股东山西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控股”)向本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

反担保范围为:根据上述本公司为新泰钢铁具体签署的《担保合同》或相关

协议的约定,在新泰钢铁未能按期履行主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本公司因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代新泰钢铁向债权人偿还了相关款项后,安泰控股应立即足额向本公司偿付新泰钢铁未清偿而由本公司代为向债权人偿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以及本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

反担保期限为:与上述本公司为新泰钢铁具体签署的《担保合同》或相关协议等规定的本公司为新泰钢铁提供担保的担保期间相同;如果本公司因履行相应

的担保责任代新泰钢铁向债权人偿还相关款项的,反担保期间应覆盖到本公司最后一笔代偿款项支付之日起满三年。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由于本公司及新泰钢铁所处行业特点及所在区域融资环境,大部分金融机构均要求公司及新泰钢铁在融资时相互提供担保。因此,基于双方长期以来的合作关系,以及债权银行要求,公司与新泰钢铁通过互保的方式来解决各自的融资需求。

近年来,新泰钢铁随着自身偿债能力的改善,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在解决关联担保过程中,为避免出现因公司不为其提供担保而使得新泰钢铁债务逾期导致公司可能被债权银行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形,故在关联担保余额逐步减少的同时,公司还需就以前年度已经为新泰钢铁提供的担保,在主债权办理到期续贷等手续时为其提供续保。

为充分保障本公司的担保权益,新泰钢铁的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公司将随时关注新泰钢铁的财务状况,最大程度控制担保风险。

六、董事会意见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2026年4月13日召开专门会议对本次关联担保事项

进行了认真核查,一致认为: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续保是双方正常融资业务所需,未新增公司对新泰钢铁的担保余额;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要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督促关联方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本公司的担保余额;同意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与新泰钢铁之间是一种互保行为,能够满足各自生产经营和项目投资的融资需求,便于双方及时、有效地筹措资金;本次担保为公司现有已提供担保的主债权在办理到期续贷等手续时继续提供的担保,不会新增公司对新泰钢铁的担保余额;同时新泰钢铁的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能够最大程度保障上市公司的权益。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担保金额占上市公逾期担保担保总额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累计金额(万元)

净资产比例(%)(万元)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259688.81215.020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7211.685.970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

252477.13209.050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对外担保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接受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3180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33%。

特此公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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