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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化工:公司筹融资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筹融资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修订)

为规范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筹融资行为,防范筹融资风险,降低筹融资成本,保障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资金需要,根据《民法典》《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筹融资原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筹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方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公司发行债券的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应遵从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并以维

护公司信用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贷款的借入和归还工作,避免贷款逾期、拖欠利息及罚息的发生。

第六条筹融资事项和额度的批准权限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年度财务预算,制订公司年度筹融资计划。经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代理人在此范围内签批办理。

超出年度筹融资计划的融资事项或额度,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公司对外签订融资合同或相关协议,需经融资部、财务中心主任、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批,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

第八条各子公司年度筹融资计划,须列入公司年度筹融资计划。

第九条各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筹融资管理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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