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促进合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是指公司根
据经营实际情况,为锁定原料采购成本和产品销售价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的相关品种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的相对稳定运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子公司”),分公司视同子公司管理,所有开展套保业务的主体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盲目从事
长期业务或展期,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各分子公司不得开展套保业务。
第五条公司开展套保业务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旨在达到以下一项
或多项目标:
(一)降低或锁定商品采购成本、合同成本;
(二)锁定或保护销售价格、合同收入;
(三)防范库存跌价、待回补库存采购溢价的风险;
(四)降低现金流量的波动风险等。
第六条公司开展套保业务应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交易所规则;
1(二)风险可控原则:交易品种仅限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商
品及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宗原材料品种,严禁超范围开展其他商品期货业务。
套保规模与企业的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
(三)期现匹配原则:套保品种、规模、方向、期限与现货风险敞口相匹配;
期货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
第七条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保业务。
第八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套保业务交易专用账户,不得
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保业务,也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及职责
第九条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超出董事会权限的年度套保计划及相关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为公司套保业务的决策审批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授权总经理组建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二)审批公司套保业务管理制度;
(三)审批公司年度套保业务计划,包括套保品种、额度、期限等;
(四)监督期货领导小组执行套保业务情况。
(五)审批其他与套保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的期货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业务主管副总、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财务中心主任、经济运行中
心主任、证券部部长等人员,主管公司套保业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公司套保业务管理制度,制定套保业务具体规章;
(二)审核子公司套保业务资质;
(三)审核公司及子公司年度套保业务计划;
(四)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套保计划;
(五)对子公司套保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子公司套保业务重大突发风险应急处理;
2(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套保业务的日常沟通协调部门。
负责套保业务的日常沟通协调,小组会议的组织、召开,期货交易日报及相关文件的归档与保管等。
第十三条公司套保业务监督小组负责对各子公司套保业务的合规开展进行监督,对期货领导小组负责。成员由证券部、企划部、财务中心、经济运行中心、审计部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证券部负责期货领导小组日常业务的沟通协调;建立公司套保业务管理制度;
根据证券监管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督导子公司建立健全套保业务管理制度和风控制度。
企划部负责套保业务相关合同的审查、子公司机构设置的合理性;督导专业部门及子公司建立套保业务风险防控体系;协助子公司及时解决套保业务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财务中心负责监督子公司套保业务专用账户的合规开立和管理;对子公司保
证金的合规管理和使用、资金调拨、会计核算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
经济运行中心负责对子公司套保计划进行初审;配合做好公司年度套保计划;
监督子公司建立健全套保业务内控体系,对子公司套保业务开展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对套保业务制度执行、交易合规性、风险控制、账务处理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各子公司为套保业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和操作主体。董事长或总经
理为套保业务管控的主要责任人,应按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套保业务相关内控体系和管理制度,确保套保业务的合规开展。
第三章业务管理及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公司对各子公司套保业务实行业务准入及规模管控,建立“公司决策审批层-子公司管理执行层”两级组织架构,对套保业务计划实行统一审批、分级授权、专户管理、全程留痕可追溯管理。
第十六条各子公司开展套保业务前,需经各子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前置
合规审查并出具合规报告,各子公司套保业务资质经期货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
3方可依法合规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七条各子公司应结合生产经营计划、实货风险敞口、财务状况等,编
制套保业务年度计划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经期货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各子公司开展套保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额度、规模和套保业务计划内进行,制定其具体的套保业务操作方案,操作方案报期货领导小组备案。
各子公司持仓规模要与其资金实力相适应,严禁超出资金承受能力开展业务,不得超范围、超额度操作。
第十八条公司套保业务实行额度和品种分类管理,各产品的年度套期保值
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各自实货采购/经营规模的9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
不同子企业、不同交易品种的额度、规模指标不得相互借用、串用。各子公司不得跨品种操作。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套保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保业务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上述标准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额度,审批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套保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保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
4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开展套保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
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
高合约价值、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三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应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风险及合规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套保业务风险管控应遵循“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分级预警、及时化解”及“制度保障、体系完善、程序合规、措施有效、监控到位、报告及时”双重指导原则,不断健全内控机制,完善信息系统,强化风险预警,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处理的全流程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开展套保业务的子公司需充分关注期货经纪公司选择、资金风
险、市场风险等关键环节,建立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合规风险控制体系。强化风险预警,针对市场剧烈波动、交割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置流程与决策权限,及时预防、发现和化解相关风险。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选择国家批准的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
公司合作,公司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签署,同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子公司开展套保业务应充分重视保证金风险管理,根据公司
自身资金实力,综合考量操作计划与匹配资金额度承受能力,合理预留充足的保证金规模,确保资金安全,避免因资金不足导致强行平仓风险。
第二十八条各子公司应规范开展套保业务,套保规模同时受时点最大持仓
量及最大保证金规模双重控制,数量与保证金均不得超过审批规模。
各公司风控部门应对持仓、资金、盈亏、保证金比例实时监控,当发生重大风险事项时需直接上报期货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公司开展套保业务应根据职能部门职责设置权责清晰的岗位,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
5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套保业务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及人才培养,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好合规性监管,严防违规操作风险。
第三十一条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应会计政策,对套保业
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财务核算,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严禁虚假核算、调节利润、隐瞒损益。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对套保业务进行全流程合规管理,做好事前合规审查、事中合规监控、事后合规检查与评估,确保所有交易操作、审批、资金划转、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行为合法合规、材料齐全,杜绝违规交易、越权操作、信息泄露、虚假核算等违规风险。
第五章档案与保密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套保业务实行档案管理。套保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内部报告及审批文件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20年。
第三十四条参与套保业务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
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保业务交易有关的信息。参与公司套保业务的人员应及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
第三十五条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套保业务交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超范围交易、违规操作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
司套保业务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任何不良后果的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第三十八条在套保业务开展期间,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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