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京迈法书字第0001号
致: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接受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范超律师、肖芳涌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以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查阅,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对本次股东会
召开的时间、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均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上午10点00分在公司所在地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王春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参加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副董事长董维成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1票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以书面形式委
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本所律师查实,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528人,代表股份1008984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8.876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已
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939617394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5164%;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23人,代表股份69367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602%。
(3)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关于在公司领薪的董事2025年度考核情况及其薪酬的议案;
24.2026年度筹融资计划;
5.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6.关于2026年度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聘请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聘请202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特别决议议案:5、6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3、5、6、7、8、9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三友碱业(集团)有限公司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相符,属于股东会的审议范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7120009股,反对1711157股,弃权153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1%。
本议案审议通过。
32.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7124230股,反对1750336股,弃权1101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7466752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72%。
本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在公司领薪的董事2025年度考核情况及其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6927559股,反对1827307股,弃权229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7270081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971%。
本议案审议通过。
4.2026年度筹融资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1007576329股,反对1252937股,弃权155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4%。
本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5226444股,反对13492222股,弃权2660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5568966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979%。
本议案审议通过。
6.关于2026年度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4表决结果:同意1007321380股,反对1416586股,弃权246700股;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7663902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79%。
本议案审议通过。
7.关于聘请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7428609股,反对1280457股,弃权2756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7771131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80%。
本议案审议通过。
8.关于聘请202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7493930股,反对1266536股,弃权2242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7836452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11%。
本议案审议通过。
9.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360432股,反对1721556股,弃权2452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7360432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82%。
本议案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5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秦文砚律师
经办人:
范超律师
经办人:
肖芳涌律师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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