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京迈法书字第0002号
致: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接受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范超律师、肖芳涌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查阅,公司于2026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对本次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均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上午10点00分在公司所在地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建渊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至15:00。
1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以书面形式委
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本所律师查实,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323人,代表股份10205663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9.437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已
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939618294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5164%;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9人,代表股份809481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9212%。
(3)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董事、经理层成员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2.《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3.《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蓝色债券)条件的议案》;
24.00《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蓝色债券)的方案》
4.01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4.02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4.03债券期限
4.0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还本付息方式
4.05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4.06增信措施
4.07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4.08偿债保障措施
4.09承销方式
4.10募集资金用途
4.11上市安排
4.12决议有效期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绿色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蓝色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特别决议议案:无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相符,属于股东会的审议范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经理层成员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1019232872股,反对1243927股,弃权896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3%。
本议案审议通过。
2.《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9166972股,反对1284027股,弃权115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9509494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31%。
本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蓝色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9320772股,反对1149827股,弃权95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9%。
本议案审议通过。
4.00《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蓝色债券)的方案》;
4.01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019301472股,反对1168827股,弃权961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0%。
4本议案审议通过。
4.02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1019301572股,反对1168727股,弃权961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0%。
本议案审议通过。
4.03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1019307372股,反对1153627股,弃权105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6%。
本议案审议通过。
4.0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还本付息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019316372股,反对1153627股,弃权96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5%。
本议案审议通过。
4.05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019308772股,反对1166727股,弃权909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7%。
本议案审议通过。
4.06增信措施
表决结果:同意1019325272股,反对1151627股,弃权89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3%。
本议案审议通过。
54.07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1019314072股,反对1161727股,弃权906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2%。
本议案审议通过。
4.08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结果:同意1019332172股,反对1151527股,弃权82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0%。
本议案审议通过。
4.09承销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019329772股,反对1153427股,弃权832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8%。
本议案审议通过。
4.10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1019320472股,反对1162827股,弃权831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9%。
本议案审议通过。
4.11上市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019333072股,反对1151127股,弃权822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1%。
本议案审议通过。
4.12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1019324372股,反对1154227股,弃权87800股;同意
6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3%。
本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绿色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蓝色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9325472股,反对1153827股,弃权871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4%。
本议案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秦文砚律师
经办人:
范超律师
经办人:
肖芳涌律师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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