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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化工: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从而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重大差错及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

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的;

6、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六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5、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二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附带相应的经济处罚,处罚

金额标准依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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