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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化工: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情管理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防范舆论风险维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五)在社交媒体(如微博、股吧、抖音、快手等)、财经论坛、视频平台

等新兴媒体上涉及公司的重大讨论、传言或投诉;

(六)公司员工通过各类渠道发布的可能对公司形象产生重大影响的言论。

第三条舆情信息分类:

(一)一般舆情。指在局部范围传播,关注度较低,未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造成明显影响,影响力较小的负面舆情;

(二)重大舆情。引起重要官方主流媒体以及影响力较大的自媒体、门户网站报道,引发广泛讨论,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三)特别重大舆情。指涉及公司核心业务、财务造假、重大安全事故、实际控制人或高管涉嫌违法等可能引发监管立案调查或公司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剧烈波动的极端事件。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分)公司。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公司设立舆情处置工作组,全面负责舆情事件的统筹协调及处置工作。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人员担任组长,公司分管党宣副总、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舆情处置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

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党建工作部和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及时收

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研判和评估风险,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舆情处置工作组,并根据舆情处置工作组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一)党建工作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等公众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及资本市场等舆情信息;

(二)证券部负责及时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资本市场舆情,跟踪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异常波动,研判和评估相关风险。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作为舆情管理工作的配合部门,应积极配合

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舆情监控和管理,及时向公司党建工作部和证券部通报发现的舆情情况,及其他舆情和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工作。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各类舆情的应对与处置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应对原则:

(一)及时性。第一时间监测、收集、研判舆情发展走向及相关舆情信息,及时上报舆情动态,快速反应、积极行动,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全局性。在处置负面舆情信息时,坚持以维护企业形象,保护公司和

相关方利益原则,做好正面舆论引导。

(三)一致性。在对外信息发布中,以事实为依据,做到步调统一、口径一致、权威发布。

(四)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不得基于主观推测进行信息披露。

(五)合法性。所有应对措施必须符合《证券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回应内容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一般舆情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

情况汇报至公司党建工作部或证券部,由党建工作部或证券部负责人判断并在

24小时内采取适当处置措施,如与发布者进行沟通等;

(二)重大舆情

相关人员应及时汇报董事会秘书,于2小时内向舆情处置工作组组长报告,工作组应在12小时内召开会议决策部署;

(三)特别重大舆情

相关人员应及时汇报董事会秘书及工作组组长(董事长),立即启动响应并与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舆情信息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及时联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及时消除不实舆情对公司及投资者的负面影响;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可聘请中介

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适时通过投资者热线、网上说明会、媒体见面会等形式,主动、统一地向市场传递准确信息,稳定预期;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及时应

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总结复盘舆论事件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提升舆情应对能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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