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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胜天成: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

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中所称“董事”特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由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六条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1第七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

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八条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三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一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名或几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每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股东对某一名或几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2第十五条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

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的,皆不当选,不足人数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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