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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胜天成: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13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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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BJ001961号

致: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的决议作出。

2、2025年7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12日13: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北京华胜天成科研大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维航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网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7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77,899,685股,占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044%。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取得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对涉及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796,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660%;反对12,025,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796%;弃权36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446,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758%;反对12,025,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264%:弃权36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78%。

(2)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706,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010%;反对12,023,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740%;弃权452,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356,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999%;反对12,023,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206%;弃权452,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5%。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697,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750%;反对12,018,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594%;弃权46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347,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728%;反对12,018,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054%;弃权46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8%。

(4)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6,651,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83%:反对778.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7%;弃权股468,88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584,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998%;反对778,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20%:弃权468.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2%。

(5)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6,641,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51%;反对781,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9%;弃权476,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574,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684%:反对781.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96%;弃权476,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20%。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投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6,634,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56%;反对784,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8%;弃权481,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566,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459%;反对784,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88%;弃权481,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3%。

本次股东大会的第一、二、三项议案未通过,第四、五、六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韩德晶

经办律师:

战梦璐

周弘基

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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