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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胜天成: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联慧意见(2026)字第【189】号

二〇二六年五月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联慧意见(2026)字第【189】号

第一部分前言

致: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刘增律师、谢英妮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释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华胜天成/公司指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指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召开股东会通知》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股东会规则》指《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指《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本所指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13:30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北京华胜天成科研大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维航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总体情况

根据《召开股东会通知》,截至2026年5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99人,代表股份49691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46570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97人,代表股份15034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11%。2、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97人,代表股份

15034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97人,代表股份15034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11%。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成员

公司其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

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46196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663%;反对3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17%;

弃权34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2%。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已获得有效通过。

2、《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062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972%;反对32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99%;

弃权334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629%;反对32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133%;弃权334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38%。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3、《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6150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747%;反对31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85%;

弃权361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68%。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获得有效通过。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599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663%;反对3764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65%;

弃权326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42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861%;反对3764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420%;弃权326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19%。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5、《关于公司2026年度最高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966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537%;反对7384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13%;

弃权340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5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最高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6、《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893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576%;反对3442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71%;

弃权355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3%。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7、《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986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768%;反对3611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216%;

弃权436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86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768%;反对3611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216%;弃权436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16%。

表决结果:通过。

审议本议案时,王维航先生、申龙哲先生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等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8、《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62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593%;反对4046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77%;

弃权424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62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593%;反对4046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77%;弃权424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30%。

表决结果:通过。

审议本议案时,王维航先生、申龙哲先生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等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45727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231%;反对3598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26%;

弃权364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43%。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已获得有效通过。

10、《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购买责任险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125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592%;反对34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18%;

弃权297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90%。

表决结果:通过。

审议本议案时,王维航先生、申龙哲先生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等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前述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第三部分结尾一、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期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由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刘增律师、谢英妮律师。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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