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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胜天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0-29 查看全文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A股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1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2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上

3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说明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或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金额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

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上交所根据其

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交所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在董事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并没收违规所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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