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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胜天成: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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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BJ002830号

致: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guantao@guantao.com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25年10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3日13: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北京华胜天成科研大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维航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5年11月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网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65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56,533,524股,占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558%。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的投资基金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①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②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③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④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5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6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修订《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取得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对涉及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的投资基金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98,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387%;反对4,842,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741%;弃权56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248,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623%;反对4,842,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220%;弃权56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57%。

(2)《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107,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265%;反对8,857,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680%;弃权56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5%。

(3)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503,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263%;反对8,491,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201%;弃权5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36%。

(4)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416,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733%;反对8,581,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96%;弃权5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1%。

(5)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451,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357%;反对8,525,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812%;弃权55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31%。

(6)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384,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166%;反对8,578,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36%;弃权5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8%。

(7)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500,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210%;反对8,480,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09%;弃权55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81%。

(8)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272,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3.6188%;反对8,656,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127%;弃权6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5%。

(9)修订《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502,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254%;反对8,496,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299%;弃权5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47%。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的投资基金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及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文亮

孟繁龙

2o25年℃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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