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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电股份: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416证券简称:湘电股份公告编号:2026临-021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04号)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股票150375939股,发行价格为

13.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88.7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20705420.7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9294567.97元。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上会师

报字(2025)第14403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5年9月5日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湖南湘电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动力”)为“航空电气系统系列化研制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湘电动力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湘电股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本次新增实施主体湘电动力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43050163610800000797航空电气系统系列化研制及

司湘潭市分行产业化项目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甲方一)、湘电动力(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305016361080000079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航空电气系统系列化研制及产业化项目等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维、王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四、备查文件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电动力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

市分行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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