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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电股份: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9-2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416证券简称:湘电股份公告编号:2025临-053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04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股票150375939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9999988.7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20705420.7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1979294567.97元。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9月9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5)第1440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长沙湘电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或《四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9月1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开户行账号专户金额(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430501636108096686681982399988.80

公司湘潭岳塘支行公司名称开户行账号专户金额(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19040311292001742580公司湘潭岳塘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5924838881100湘潭分行长沙湘电电气技术有限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100001093330公司分行

合计1982399988.80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航空电气系统系列化研制及产业化项目、磁悬浮轴承高速电机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

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靓、张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甲方一)、长沙湘电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二航空电气系统系列化研制及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靓、张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拾贰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五、备查文件

1、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国泰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与国泰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之间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4、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电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

分行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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