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股份”或者“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湘电股份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1704号),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股票
150375939股,发行价格为13.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88.7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20705420.7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9294567.9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出具《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5)
第14403号),确认募集资金于2025年9月5日到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
专户存储,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金额。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岳塘区双马街道茶园路3号厂房作为募投项目“航空电气系统系列化研制及产业化项目”“磁悬浮轴承高速电机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地点。
1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调整部分
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金额、实施地点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调整前募集资金投调整后募集资金投项目投资总额号入额入额航空电气系统系列化研制及
1118334.1197000.0094929.46
产业化项目磁悬浮轴承高速电机系统研
261963.0252000.0052000.00
发及产业化项目
3补充流动资金51000.0051000.0051000.00
合计231297.13200000.00197929.46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为盘活现有产能、发挥业务协同效应、提升项目运作效率,公司本次拟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湘电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动力”)作为该项目实施主体。除此之外,募投项目投资方向、投资总额、实施内容不发生变化。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序变更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号情况
变更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电电气技术有限航空电气系统系列化研前公司
制及产业化项目变更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电电气技术有限
后公司、湖南湘电动力有限公司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湘电动力作为航空电气系统系列化研制及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本次增加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中涉及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系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与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此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涉及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如需履行有关部门的备案或批准等程序,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全权根据募投项目实施需要与进度办理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等有关的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实施。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和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维王靓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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