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湘潭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股份”或者“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湘电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04号),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的普通股股票
150375939股,发行价格为 13.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9999988.7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20705420.73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9294567.97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出具《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5)第 14403号),确认募集资金于 2025年 9月 5日到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1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金额。
(二)调整后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情况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调整部分
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金额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募集资金 调整后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
投入额 投入额航空电气系统系列化研制
1 118334.11 97000.00 94929.46
及产业化项目磁悬浮轴承高速电机系统
2 61963.02 52000.00 52000.00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51000.00 51000.00 51000.00
合计 231297.13 200000.00 197929.46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周期,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将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公司使用前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1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将募集资金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0月 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临-058)。
截至 2026年 9月 23日,公司已将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全部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及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告知公司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维 王 靓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10月 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