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6月30日经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有效的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具有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办法,对公司、公司所属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简称所属子企业)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企业的财务收
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
审查、评价,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均适用于本制度。公司内审机构对所属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及指导。
第三条公司内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及本制度,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内审机构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及本制度,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二章内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公司内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二)董事会负责决定内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监督及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对内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内审机构在开展工作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对于发现的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三)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主管公司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六条公司内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与职能和
审计工作任务相匹配的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内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八条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内审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具备一定内部审计从业经历及管理工作经验,对内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公司应支持和保障内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条公司应当保障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予以表彰。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内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对所属
子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对公司及所属子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发展规划、战
略决策进行审计;(三)对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所属子企业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企业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资产质量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根据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对所属子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子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所属子企业财务收支和资产质量进行审计;
(十)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二)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三)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重要缺陷依据内部有关程序,向公
司党委、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及时汇报;
(十四)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内审机构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按照需要,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要求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对内部审计人员开放财务及业务系统权限;
(五)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企业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规定,移送纪
检监察机构、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三条凡属于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内的,被审计单位有责任无条件接受公
司的内部审计,并如实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要的所有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必要时审计人员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程序:
(一)内审机构根据公司经营部署和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在充分考
虑审计风险的基础上,经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审计项目,拟定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做好审计准备。具体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应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正式实施;
(三)在实施正式审计前5至7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或
通知被审计单位;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四)实施审计项目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五)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六)审计报告应根据相关报送程序经公司相关领导审阅后,向被审计单位
下达审计结论(意见)和整改建议;
(七)内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跟踪。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书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八)内审机构负责人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对项目质量及审计人员工作进行考核评估,以保证审计质量;
(九)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审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
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审机构。
第十六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
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内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
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内审机构应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体系,细化内部审计流程、审计文书、审计工作底稿等制度及操作规范,保障审计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第二十条公司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相关监管部门等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对于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公司内审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
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