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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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浩、张诗璐参加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1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8日下午15:00在湖北省武汉市洪
山区神墩一路恺德中心3号楼1101室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周梁辉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计150人,共代表股份72945646股,占公司总股本195600000股的
37.293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0.000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8人,代表公司股份72945446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37.293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的验证。
2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宋浩、张诗璐。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为:
1、《关于撤销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没有修改、取消通知审议的议案或增加临时议案的情形,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表决结果。会议通知所列议案
3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获得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撤销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412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9313%;
反对95031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0277%;弃权29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774%;反对95031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367%;弃权
29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59%。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469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0099%;
反对9445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491%;弃权29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269%;反对94458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871%;弃权
29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60%。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469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0099%;
反对9445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491%;弃权29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269%;反对94458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871%;弃权
29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60%。
4、《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469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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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9445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491%;弃权29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269%;反对94458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871%;弃权
29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60%。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469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0099%;
反对9445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491%;弃权29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269%;反对94458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871%;弃权
29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60%。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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