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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化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02 查看全文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友好互动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诚信度、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相统一,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在于:建立稳健、持续的服务平台,通过充

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和谐的股权文化。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在于:通过诚信、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来提高股东价值,同时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和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相关规则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二)充分性原则:向投资者真实、完整传递公司相关信息。公司应严格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充分披露信息;公司披露信

1息的内容和方式应方便公众投资者阅读、理解和获得。

(三)公平性原则:公平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借助各种媒体,积极、主动地披露信息,与投资

者持续、有效沟通,并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不定期举行与公众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五)互动性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沟通方式,最大限度吸引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

(六)诚信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

(七)高效、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八)保密性原则:公司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时,应遵守公司相关规定,不能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投资者(包括本公司在册股东和潜在投资者),证券机构及其分析师,媒体,监管部门和政府机构,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方向、战略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等;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日常生产经

营、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置换、重大

关联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

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

(三)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四)公司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2(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

对投资者人数、资金量、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督部

门出台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学习;参与公司发展战略的研究与讨论;研究相关行业动态,定期和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董事会参考。

(二)信息采集:

参与公司重要法律文本(包括定期报告)的编制,深入了解公司的运营机制及经营状况,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参加公司重大会议,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三)信息沟通:

按监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需要举行投资策略会议、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并邀请投资者、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参加。

(四)定期报告:

组织和协调包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的编制、

设计、印刷、报送等工作。

(五)信息披露程序:

1.法定信息披露程序:定期报告由公司财务部提供完整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活

动分析报告后,董事办公室编制整理,报公司董事会批准;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按法定程序公告。

2.非法定信息披露程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参加研讨会及新闻发布会等,

由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综合办公室编写会议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初审后,由董事长、总经理审定;涉及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新闻发布,必须经董事会秘书签署意见后,方能发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

3经理、财经媒体及个人投资者时,信息披露的尺度必须遵循公司的统一口径面

对新的问题应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经内部会议统一对外口径后再进行披露。

3.临时性危机问题的披露程序:涉及临时性高度敏感问题时需经公司董事会

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一致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答复。

4.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准备会议资料。

5.投资者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新

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6.形象策划: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制作或者组织制作公司宣传画册、宣传短片等资料,采取多种手段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

7.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8.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

9.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

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平台,解答投资者咨询。

(六)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七)配合支持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投资

策略分析会议,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现场参观,路演。

第十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4(http://www.sse.com.cn)。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设置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十三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包括分公司及控股(含实际控制)子公司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行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资本运作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应变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比较规范地撰写年

报、半年报、季报、行业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不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培训。

第十六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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