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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化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02 查看全文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建立健全对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对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

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和义务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致

使公司年度报告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时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的规定,使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5、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造

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1第六条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从重或从轻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九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解除劳动合同;

5、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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