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规章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内部审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其成员单位的
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合规管理、风险防控、内部控制以及成员单位有关领导
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事项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
(一)监督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强化公司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
(三)查处违规行为,保护公司资金和资产的安全;
(四)审计公司经营活动的真实性,确保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切实履行合规义务、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增强对外披露信息的可靠性。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应以公司经营目标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反映、分析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评价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
1和建议。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并报请公司批准后购买社会中介服务。
公司审计部应参与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签订服务合同并合规履行合同义务,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公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公司审计部应当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立由独立董事任主任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
公司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司设立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直接领导。
第九条公司及其成员单位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不得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以及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
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客观务实、廉洁高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守公司秘密。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见证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四条公司鼓励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推进审计与风险管理深度融合,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2(一)对公司及其成员单位的合规、风险、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监督整改;
(二)组织或参与制修订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宣贯实施;
(三)组织拟定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经批准的计划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及时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风险和重大薄弱环节,提出有关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提出责任追究和奖罚有关人员、任免下级审计机构负责人的意见,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根据审计事项,对公司及其成员单位的会计账簿凭证等资料、经营
管理活动有关资料、有关电脑软件和电子数据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进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和实施必要的测试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交流分享,提高内部审计人员
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不断提升内部审计质量;
(七)按规定要求对公司及其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的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八)及时按要求整理归档审计全套材料,确保审计档案安全、完好;
(九)按时完成公司规章制度和上级领导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审计部拥有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或列席与审计有关的公司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有关合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管理体系有关文件及执行情况资料,以及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决算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审查有关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合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文件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审查有关计算机系统软件及其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实施必要的测试;
(五)组织检查评价公司合规、风险、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的合规性、有效
3性,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六)审查财务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
有关文件、资料;
(七)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和询问,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八)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议;
(九)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董事长报告,经公司授权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经公司授权,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十一)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不受限制地查阅、调取公司所有文
件、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内容有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十二)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法违规已造成损失浪
费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三)对公司及其成员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在促进合规/风险/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且有效实施表现优异,以及取得经济效益显著、工作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十四)审计部门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文件的规定有与国家法律法规
相抵触的,应当建议其主管部门组织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主要领导进行处理。
第四章审计工作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公司应为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应当让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或了解;
(二)经营管理方面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等有关资料,
4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需要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的事项,应给出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内部审计人员培训应列入年度计划,所需的时间和经费应予以保证;
(四)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源应纳入公司年度全面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
(一)制定计划。公司审计部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结合公
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准备。审计部依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建审计组,开展审计项
目前的调查准备工作,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制作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送达被审计对象。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三)现场审计。审计组通过审核、观察、监督盘点、访谈、调查、测试
等方法取得被审计对象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组负责人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审计人员根据复核意见进行补充完善。
(四)编制审计报告。审计组根据经复核完善的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应就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做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措施建议。
(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如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六)研究修订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及
时进行研究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审计部。
异议无法协调的,由公司审计部协调处理,协调处理结论在30日内作出。
(七)出具审计报告。公司审计部应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和相关审计
5事项进行复核审定,以公司名义出具审计报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签发。
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负有最终责任。
(八)下达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公司董事长审签后,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下达。
(九)审计整改。被审计对象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及
时组织整改,并将有关整改计划和整改结果及时反馈公司审计部。
(十)报告整改情况。公司审计部在被审计对象完成审计整改后,出具内
部审计结果(整改)报告,在内部审计报告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十一)后续审计。公司审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回访
或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对象按时完成审计整改、执行有关审计决定。
(十二)审计资料归档。公司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建
立审计档案,妥善保存、确保安全,具体要求执行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审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
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公司合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自我评价检查,出具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具体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部对所属企业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具体执行国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应在重大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组织审计。在审计时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6(四)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涉及理财(银行理财产品或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或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理财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审计部应在购买和出售重大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组织审计,审计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审计部应在大额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组织审计,审计
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在重要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组织审计,审计时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7(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每季度应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公司审计部要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8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审计发现案件线索、违规违纪等问题的,审计部门和有关人员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问题情况通报或移交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公司下列工作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审计发现重大违规、重大风险、重大损失和重大案件等情况及处理意见(形成意见一个月内);
(二)市国资委和审计机关实施的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方案和结果报告(按整改要求的时间);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9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严肃追
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
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多于”、“以内”都含本数;“以下”、“不满”、“以外”、“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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