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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化股份: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02 查看全文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切实形成依靠内部制度和机制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发生,彻底消除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问题潜在的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

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

告等期间费用、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

资金、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资金往来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

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按照关联交易协议的约定及时进行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1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防范和纠正资金占用的措施和方法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负有制止或纠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的义务和责任,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审计部门是防范资金占用的监督检查单位,具体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日常资金往来的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协助

财务总监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董事会或财务总监报告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条当发生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

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当发生资金占用情形时,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并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2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操作实施的大股东或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应组织召开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制度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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