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和《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和参加会议登记办法。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12月28日按照《通知》载明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法律意见书]召开。因董事长出差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王建清先生通过视频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则》及《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6323520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4061%。
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6275125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104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和证明。
根据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取得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48394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016%。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513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2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通过视频)、部分监事(部分通过视频)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部分通过视频)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规则》及《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列入《通知》的议案,按《规则》及《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同意632280905股,反对71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规则》及《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则》及《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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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康榕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