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则》及《章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和参加会议登记办法。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5日按照《通知》载明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郑术建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则》及《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公司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345人,代表股份6408085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9331%。
其中,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3609309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492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和证明。
根据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取得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
2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3名,代表股份279877622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17.4411%。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共343人,代表股份135273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43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规则》及《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列入《通知》的议案,按《规则》及《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
同意634671728股,反对5943640股,弃权193200股。同意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23%。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参加表决的全
体股东同意635062828股,反对5510540股,弃权235200股。同意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3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规则》及
3《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则》及《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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