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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鲁恒升: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鲁恒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6 查看全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257-6号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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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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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257-6号

致: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华鲁恒升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华鲁恒升委托

担任华鲁恒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北京

国枫律帅事务所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首次授予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调整

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现针对公司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首次授予法律意见书》

调整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

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用语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之一》《首次授予法律意见书》《调整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用

1

语和简称含义相同语和简称含义相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帅对华鲁恒升提供的有关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

项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等资料,公司就本次解

除限售履行的批准程序如下:

1.2024年3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有关事宜进

行了审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限

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将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年3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1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

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

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其中,关联董事常怀春、董岩、高景宏、庄光山回避表决

司日,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4年3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2024年第1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条

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综上,本所律帅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

行现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内容

2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法律

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薛玉婷

陈荷芳

2224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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