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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鲁恒升:华鲁恒升总经理工作细则(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9-06 查看全文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明确权责,规范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各部(室)设经理(主任),各

分(子)公司设经理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各部(室)经理(主任)、各分(子)公司经理由总经理直接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领薪。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高级管理人员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总经理职权

第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细则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定、执行情

况、资金资产运用情况、投资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八条根据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相关决策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事项

除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外,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进行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关联交易

未达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进行决策。

(三)财产清查处理

公司应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在每次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亏、报废、毁损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0.5%的,由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进行决策。

(四))其他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总经理应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第九条总经理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安全、劳动保险、解聘

(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条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作为总经理的助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经理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四)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五)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沟通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按照《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在紧急情况下,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对本应在总经理办公会讨

论审议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公司总经理有权先行处置,但事后应向公司管理层报告,但需要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除外。

第三章总经理办公会的召开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与会议审议事项相

关的人员,并于会议召开前二日通知相关的成员。紧急情况下可以临时通知后召开。

第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参加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各部门经理、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参加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民主协商、总经理负责的制度。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应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出席。

第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内容包括:

(一)安排年度经营计划、季度经营计划、月度经营计划(若需要);

(二)部署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要点及各项工作目标及措施;

(三)各部门汇报生产经营情况;

(四)研究全系统管理、业务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各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六)提出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工作事项;

(七)公司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总经理办公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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