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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特: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2-02 查看全文

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

JINGTIAN&GONG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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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在广东省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20号广州远洋大厦20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第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称“法律法规”)

及《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独立

董事意见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披露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等,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

师对事实的了解,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1月1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3年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等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

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2月1日14:00时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

城花城大道20号广州远洋大厦20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威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的系统为上海证

1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4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厦门子公司购入7艘船舶的关联交易

议案》《关于公司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财务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

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和《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

案》。上述议案或议案主要内容,已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中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地点和日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下同)

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1

月18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公司与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资格进行了验证,

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6名(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名,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197,393,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796%。

3.出席或列席会议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提出新提案和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2.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公布了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厦门子公司购入7艘船舶的关联交易议案》;

(2)《关于公司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财务服务协议的关联

交易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

(4)《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

赵洋

经办律师: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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