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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特: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22 00:00 查看全文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健全完善审计制度体系,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所属单位包括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子公

司、办事机构、代管单位以及其他有实际控制权或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提出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提升价值、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做到独

立、客观、公正、廉洁、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1-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党委、董事会统筹领导,公司纪委书记受托分管。

公司党委负责研究决定在公司内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决策部署,审议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计划的实施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运作等。

第七条公司监督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机构,向公

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制机制及相关制度,推进内部审计综合管理体系建设;

(二)统筹公司内部审计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组织落实相关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项目,对内部审计项目质量进行管控;

(四)组织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协调推进内部审计成果运用;

(五)创新内部审计工作方法和手段,推进内部审计数字化建设;

(六)优化公司内部审计资源配置,统筹协调推进审计队伍建设;

(七)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司所属单位不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章内部审计组织管理基本要求

-2-第八条监督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对于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监督审计部应当及时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并同时依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监督审计部应当明确负责人,并配备与公司企业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监督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企业管理等工作背景。

监督审计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保障监督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公司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监督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管理。

第四章审计范围和工作权限

第十四条监督审计部的审计范围:

-3-(一)对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

(二)对公司设立的联营单位和代管单位的内部审计;

(三)根据管理需要,配合集团公司实施的内部审计。

第十五条监督审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对以下事项进行审

计:

(一)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集团、公司工作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投资并购、基本建设、重大修理和更新改造等投资项目的管理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境外单位、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国家规定及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监督审计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财务收支等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4-(二)参加或者列席公司及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经营管理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联网审计所需的账户授权、系统文档、技术支

持、经营管理活动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有权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经营管理规定、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5-第五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监督审计部应当按照“重点优先、科学统筹、分层分类”的原则,编

制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经公司党委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经董事会审定后实施。

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监督审计部应当按照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合理匹配资源,加强审计项

目统筹和审计组织方式统筹。原则上,同一时间段内不对同一单位、同一事项重复审计。

第十九条监督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迎审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监督审计部选派内部审计人员或调配相关专业力量组成审计组,审计

组成员如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审前培训。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工作,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当及时编制审计报告,经征求

-6-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向监督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内容完整、重点突出、结论明确、文字精炼、建议可行。

在确定审计结论时,应当审慎区分工作失误与明知故犯、探索试验与失职渎职、无意过失与以权谋私,客观公正做出结论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监督审计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报告审理机制,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

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确认。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等重大审计报告,经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其他项目审计报告,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授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批准签发(不含船舶机务和工程建设项目账单审计)。

第二十四条除涉密事项外,监督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内部审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应当明确审计目标要求和重要审计事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跟踪检查,防范审计风险,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中介机构选用应当符合公司采购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监督审计部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国家、集团和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

改、内部审计结果分析研究、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和问责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由监督审计部抓总协调,同级职能部门协同督

-7-办,推进相应管理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同步整改的工作机制,确保审计整改落实到位。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监督审计部。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审计整改情况,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监督审计部应当加强与纪检、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

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监督审计部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移送公司纪委工作部。

第七章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监督审计部应当推动完善内部审计综合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

第三十二条监督审计部应当对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进行统筹管理,加强系统

谋划、突出审计重点、压实工作责任,推动审计工作计划得到刚性执行。

第三十三条监督审计部可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适时开展审计整改“回头看”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巩固整改成效、压实整改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第三十四条监督审计部应当通过集中业务培训、“以审代训”和短期轮岗的方

-8-式,分层分类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监督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委、董

-9-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4年10月发布的《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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